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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执行监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不同的司法机关职责是不一样的,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公安机关职员的主要任务就是采取合法方式收集犯罪证据,若是收集到的证据足以这名某个特定的公民违法了,那么就可以向检察院提出逮捕的请求,检察院职员在审核后确定满足逮捕条件的才会批准逮捕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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