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执行。那么,申请执行要不要交钱?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申请执行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向法院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人不需要预交申请费,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一份。
2、原告为单位: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原告为个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判决书未上诉的,须提供由审理法官开具的生效证明。
5、非诉讼案件申请执行,必须提供送达回证。
6、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复印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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