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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
2、医学会受理鉴定委托。
3、由申请一方或双方交纳鉴定费。
4、医学会通知双方提交陈述书、答辩书及鉴定所需材料。
5、查看相关专科专家名录并选出需回避的专家。
6、对双方认可的专家随机编号,由医患双方及医学会随机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
7、召开鉴定会,医患双方按先患方后医方的顺序各陈述(答辩)15分钟、专家提问、退庭。
8、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
9、若不服鉴定报告,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在医疗事故中,赔偿问题不存在共担的说法,就算是医务人员的过错,最终的赔偿责任还是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的,所以,医疗纠纷精神损害赔偿金要按事故责任共担的这种情况是不成立的。不过,医疗事故最终的赔偿标准跟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大小是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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