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查封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手段,但债权人冻结、查封债务人财产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申请的,而且要向法院提起查封财产的信息,那么续行冻结股权申请书怎么写?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续行冻结股权申请书如何写
股权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申请人:单位全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请求事项:
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续行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于年月日以(20)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款项),期限为年。现该期限将届满,但该案仍未审结(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申请对该财产续行查封(冻结)。请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相关材料共份。
二、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
第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可以适用于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第三、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四、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三、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五个条件
关于票据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五个条件是:
第一,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第二,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第三,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第四,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第五,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续行冻结股权申请书如何写”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法律的规定,债务纠纷的案件未结案时,财产保全措施快到期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延期。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若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