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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我国新《税收征管法》是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税收代位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l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参照《合同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代位权时,应当满足以下五个方面条件:
(一)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
(二)纳税人必须有欠缴国家税款的事实。
(三)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四)纳税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害。
(五)税务机关代位行使的债权不是专属于纳税人自身的债权。
二、税收代位权申请书
税收代位权申请书
___________地税()代字[]号
因___________纳税人欠缴国家税款,并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已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特向贵院请求行使代位权。
此敬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税务机关(公章)
年月日
注:本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一份存档。
本申请书为16开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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