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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申请书格式

发布时间:  浏览: 402 次  来源:网络

当事人受到不法的侵害时,可以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而公安机关立不立案要依据实际的案情而定。当事人也可以主动申请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向公安机关提交立案申请书,那么刑事立案申请书格式是怎样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刑事立案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张某军,任占国等76人。

代表人:张某军,男,汉,19XX年9月21日生,住石家庄市**区农机街37号*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3503XXXX

代表人:张某彬,男,汉,19XX年2月12日生,住石家庄市**县**镇**村**大街**号。联系方式:13903XXXX

代表人:李某华,男,汉,19XX年11月14日生,住河北省**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39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赵某钢涉嫌诈骗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赵某钢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赵某钢,男,汉族,19XX年8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市德城区**西路

20XX年1月—8月期间,赵某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其所经营的桥东石德**收货站(字号名称:石家庄桥东石德**收货站;经营者姓名:赵某钢;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石家庄市**区**内***号;经营范围及方式:收货点、服务)(简称**收货站)与76名申请人分别签订货运合同,约定由**收货站负责运输76名申请人的货物运往山东德州,且约定收货人提货时由**收货站代收货款,然后由**收货站支付给76名申请人,运输费用采用提付的方式(详见运单)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把所托运货物交付给赵某钢。然而,赵某钢在收到收货人支付的货款共计636109元人民币整后(详见附表2),只向部分申请人返还了151495元人民币整,其余大部份以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且占为己有,共计484614元人民币整。目前,**收货站已通过20XX年度年检,但营业执照中注册经营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二零院内193号”,已经不是**收货站,赵某钢本人已携款潜逃,76名申请人的损失已无法追回。

综上,张金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76名申请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使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货物;在赵某钢收到收货人所支付的货款后,又隐瞒事实真相,编造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以达到其非法占有76名申请人的货款的目的,且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和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立案申请,请求依法追究赵某钢的刑事责任,以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

申请人:

20XX年9月14日

二、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

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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