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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再审申请书

发布时间:  浏览: 365 次  来源:网络

劳动者是社会的中流砥柱,不管是脑力劳动,还是体力劳动都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当然了生活中的劳动纠纷也随处可见。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之间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争议申请再审也很正常,那么劳动争议申请再审申请书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讲解吧。

劳动争议申请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XXX

地址: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住所:xx市

法定代表人: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月日做出的(20XX)厦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存在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申请再审人对该份判决不服,特具文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再审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存在长期克扣工资的情形,并在怀疑申请再审人将跳槽的情况下便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再审人依法提起仲裁并起诉。

原审判决采信A公司单方制作的没有证明力的证据,便认可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错误地认定申请再审人对工资发放情况没有异议。因此,原审判决严重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申请再审人擅自改变工作时间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原审作为认定依据的船期安排表、考勤表、电子邮件、员工手册等证据都不具备证明力。

1、船期安排表等系A公司单方制作,甚至没有提供原件,其真实性不应予以认可。

2、考勤表为A公司单方制作、未经过申请再审人的书面确认,考勤表、电子邮件表现形式为电脑记录,系属复印件,未经过公证认证,更何况电脑主机在A公司掌握之下、A公司可能随时篡改记录,这样的证据形式缺乏起码的可信性。

3、员工手册系A公司单方制作,未有证据表明员工手册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时告知申请再审人。该员工手册不构成双方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申请再审人不应受该员工手册之规定约束。

以上证据均不应采信,因此无从认定申请再审人擅自改变工作时间,无从认定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合法依据。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错误地认定申请再审人对工资发放情况没有异议。

工资单所载的备注是A公司之单方意思表示,其所注之内容系推定员工以不作为的默示方式表明对工资数额无异议。

我国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显然,备注不具备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也根本无需按照这些内容回应A公司,因此备注内容不能用于推定申请再审人对工资数额没有异议。也就是说,法院以没有法律效力的工资单备注作为印证案件事实的证据缺乏基本的逻辑前提。

事实上,就工资数额问题,申请再审人曾多次提出过异议。二审庭审过程中,A公司亦承认申请再审人经工资数额问题提出过口头异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济地位、谈判能力存在巨大差异,工资单中的备注就是明证。事实上,A公司仅怀疑申请再审人跳槽便采取主动辞退的方式试图维护公司的面子,这是何等强势之举!我国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在内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就是以法律手段干预、调整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法院没能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程序法律查明案件事实,如何能够矫正现实存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关系?

本案中,申请再审人之主张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请贵院严格司法,改判支持申请再审人之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签字、捺印)XXX

20XX年X月XX日

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是为了促使劳动争议尽快得到解决,使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及时得到恢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保护,生活秩序尽快得到安定。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又变成了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要约束当事人双方尽快解决纠纷,使劳动关系尽快得到和谐稳定,另一方面也使一些劳动者因为对法律程序了解不够、申请仲裁不及时,从而丧失了仲裁的机会。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若悠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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