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强制征收要满足什么条件?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时,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这是对征收纠纷处理的第一道程序,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维护自身权益。被征收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非诉强制措施来达到实现补偿决定、稳定补偿关系、推动征收实施的目的。
第一,强制执行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被征收人不搬迁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达成了补偿协议,又反悔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在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第一种情况况,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违约之诉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第二种情况,则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是有权进行强制执行的唯一合法主体,因此老城区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无权强制张某搬迁。
第一,有权机关可以对张某及其房屋强制执行。
本案中,张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对市建委洛市拆裁字(2006)第22号行政裁决提出异议,也未在其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搬迁完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么应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某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张某及其房屋强制执行。
第二,有权对张某及其房屋强制执行的唯一合法主体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对于张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或复议、也不搬迁的行为,可以进行强制执行,但是要明确有权进行强制执行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而本案中的强制执行是由老城区政府进行的,该行为是不合法的。老城区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只能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而不能直接强制张某搬迁。
综上所述,张某对补偿决定不服拒绝搬迁,只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