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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单位住所地(工商注册地)须是海淀辖区内。(北京市属以上单位与外方合资及外方独资企业由市仲裁管辖)
1、申诉人一栏:填写劳动者的自然情况,须真实准确,姓名须与身份证用名一致。
2、被诉人一栏:填写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情况,注册地址是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经营地是被诉单位实际所在地(情况不详者可到北京市工商局查询 (http://www.hd315.gov.cn/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地址海淀区苏州街36号,乘725或367路汽车,盛唐饭店对面即是。也可拨打收费查询电话1601315查询,查询时须报准单位全称)。
3、请求事项一栏:填写诉讼标的,如:“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600元”或“撤销被诉人2007年5月12日做出的除名决定”.
4、事实和理由:要针对诉讼标的加以说明,如:“我于2006年2月到被诉单位工怍,签有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期是2008年2月1日,但因用人单位原因于2007年5月12日通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要求被诉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5、申诉人签名、日期:填写交申诉书当天日期。
6、申诉书交接待人员审查后复印一份,复印身份证一张,均用A4纸,不要裁开。申诉人预交仲裁费300元(4人以上的案件每人预交100元)。
7、申诉书要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不要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