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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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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保证书制度是目前司法制度中为了告示证人正当、真实作证而实行的一种作证制度。在功效上,我国的保证书制度与国外的宣誓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具结制度等有一定的相同之处。都是通过某种约束警示证人应当真实作证,不能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某种法律或道义、精神上的责任。

不同的是,证人宣誓的基本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主观存在的对神的敬畏激发证人如实陈述的良知以及以客观上存在的伪证之处罚对证人施加如实陈述的压力等两个方面。具结制度则是通过具结之肃穆形式唤起证人作证的责任感以及通过以伪证之罚督促证人履行如实陈述的义务。

而我国的证人保证书制度则主要是通过保证书的告知职责,以伪证之罚对证人发生警示作用,而且从法律上分析,这种伪证之罚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认为与证人保证书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证人保证书便更多地只有_种告知的作用,其使得证人真实作证的效用并不十分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何促使证人真实作证以及保障证人得以真实作证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难题。首先,证人保证书制度与伪证之罚的结合并不如想象中的那么紧,法律责任的脱位使得证人没有如实陈述的压力。

而司法实践中对证人如实陈述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也是证人不能够真实作证的一个大患。对证人真实作证目标的追求必然落在对现有措施进行有效改善的基础上,改善的方向就是法律规定上的明确化、具体化以及对证人作证保障制度规定的全面、确实。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一百四十二条 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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