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民事 • 正文

根据规定盗窃电瓶怎么判决?

发布时间:  浏览: 148 次  来源:网络

一、根据规定盗窃电瓶怎么判决?

1、实施了电瓶盗窃行为的公民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如果被盗窃电瓶的价值不大,则通常不会被认定为犯了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哪些属于盗窃案件的主犯?

盗窃案件的主犯包括在犯罪集团,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

1、集团的首要分子

是组织、领导集团进行盗窃犯罪活动为首者,即一集团中组织者领导者中的为首分子。所谓组织者,就是物色招募犯罪成员,发起犯罪者。所谓领导者,就是策划、指挥犯罪者。一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盗窃犯罪集团中的核心人物,组织领一集团的一切活动并主持分赃。因而,一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般具有三个特征:

(1)一是发起盗窃犯罪集团;

(2)二是领导集团的一切活动;

(3)三是支配处分--集团成员的盗窃赃物。

2、司法实践中,在认定集团首要分子时,要把一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与一集团的其他主犯区别开来。

一集团的首要分子一集团的主犯,但一集团的主犯并不限于首要分子。在--集团犯罪中,盗窃犯罪的骨干分子,重要成员和主要实行犯,都可以是一集团的主犯。这就是说,在-一集团犯罪中,有两种情况的主犯。

(1)一集团的首要分子,即通常所说的首犯(为了便于叙述,下面称首犯)。

(2)其它主犯。划分一集团中的首犯与其他主犯的标准是:在一集团犯罪中是处于组织领导犯罪的为首地位的,还是处于主要地位。在一集团犯罪中处于组织、领导犯罪为首地位的,则是首犯;在一集团犯罪中虽然属于主要地位,但并不处于为首地位,则是主犯,不是首犯。

正确划分一集团的首犯和主犯的界限,对正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具有重要的作用。一集团的首犯和其他主犯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基础是不同的。首犯承担一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主犯只承担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由此可见,划分一集团的首犯与主犯有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特别注意,二者不可混淆。

3、共同盗窃犯罪中其他主犯的认定:

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除一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外,还包括在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下列几种情况的盗窃分子,可以认定为主犯。

(1)一是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和操纵者。

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发起并操纵盗窃犯罪的,可以认定为盗窃犯罪的主犯。在共同盗窃中,要注意和查清盗窃犯意是由谁提出的,是谁操纵的,以便正确划分共同盗窃的主犯。

(2)二是盗窃犯罪的邀约者和纠集者。

在一些相对固定的团伙盗窃犯罪中,盗窃分子往往都有长期盗窃犯罪的故意,一般不存在发动与被发动的问题,相互之间一呼即应。但在这些盗窃分子之间,其盗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程度也并不是完全相同,这种积极性和主动性的不同,决定和影响共同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一般来讲,共同盗窃的邀约者或纠集者,是共同盗窃的积极分子和主导者,对他们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

三、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为同时满足了盗窃罪的主观、主体、客观、客体要件。

1、客体要件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不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有些公民可能会因为觊觎他人的财物,就实施盗窃行为,不管被盗窃的财物是电瓶车,还是其他类型的财物,盗窃行为人都有被认定为犯了盗窃罪的可能。若是对盗窃电瓶怎么判决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