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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获利38万如何判?

发布时间:  浏览: 69 次  来源:网络

一、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获利38万如何判?

1、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获利38万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赌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积极参与网络赌球犯罪吗?

积极参与网络赌球可能会构成犯罪,也有可能不会。此种行为可能会构成以下的罪名:

1、开设赌场罪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2、赌博罪

如果行为人既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也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仅以盈利为目的,通过自己掌握的网址、账户,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的,则其行为对整个赌博活动没有控制性与支配性,只是表现为组织、聚集。因此,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更符合赌博罪的认定标准。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在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中,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人(大部分是提供银行卡的所有人或技术人员),如认定其为开设赌场罪共犯,必须证明其“明知”他人在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如行为人只是概括地认识到上游行为可能属于犯罪或违法行为,但不知道具体行为,应对行为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并在三年以下量刑处罚。

(3)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发送宣传广告等活动的人员及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除参与赌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利用网络推广赌博涉嫌犯什么罪?

1、实施赌博推广的公民,一般是以赌博罪的共同犯罪来定罪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仍然提供互联网广告投放服务,也有可能会构成开设赌场罪,如果是初犯,其已经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能会被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为赌博网站推广发布广告,无异于为虎作伥,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当然,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将人送入监狱,而在于教育挽救。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任何人都不得利用网络实施开设赌场等的违法行为,公民如果发现他人实施了此种行为,是可以向当地ID相关部门举报的。若是对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获利38万如何判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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