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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原告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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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无效的婚姻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的婚姻相关人员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那么婚姻无效原告是什么人?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婚姻无效原告是谁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主要包括婚姻无效案件的当事人和当事人的近亲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该出具书面申请书。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关于无效婚姻的审理与判决

1、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一经受理,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诉,以维护婚姻严肃性;

2、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应就婚姻效力的认定与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3、审理中,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4、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5、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在婚姻效力判决之外,另行制作调解书;

6、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上诉。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原告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基层组织等的人。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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