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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指的是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等“条条下属单位”。这里的“有关部门”有“一大串”。
“一大串”也罢,“空户头”也好,这些都是法规和文件中常有的现象。而这类“严禁”的文件与法规,常常是在嘴上、会上、纸上“言禁”之后,执行中,若遇上“一大串”,往往是“踢皮球”,若遇上“空户头”,叫你投诉无门。
之所以,一些需要“有关部门”去执行的法规和文件“好看不中用”,是因为这些“严禁”的法规和文件往往缺乏可操作性。许多工作,出台了法规,下发了文件,召开了会议,似乎,立下一个个“稻草人”,便“大功告成”。其实,“唱歌哪能只凭一张嘴”?说到底,还是官僚主义使然。
“有关部门”,本应该是一个“有名有姓”的部门;而且,最好只能是唯一的部门。唯其如此,才能职责明确,不至于互相推诿扯。因为妇孺皆知,“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就拿这次整治“豪华衙门”风暴来说,依笔者愚见,各级纪委全权负责即可。工作中,遇上项目、土地、资金等内容的审批,“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事,而不可“乱作为”就是了。纪委工作中需要协助,“有关部门”本来就是责无旁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