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是指由劳动部门对职工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况给予相关部门确认后,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浙江省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是什么?
浙江省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是什么?
一、工伤认定标准
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出事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出事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出事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出事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出事伤害的;
7、法律、法规法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我国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以上两项情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原在入伍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入伍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以上情况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待遇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