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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失业补助金申领流程:
一、严格按照新政发〔2016〕81号文件规定的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乌鲁木齐市为1124元),对乌鲁木齐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第1至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899元,第13至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843元。
二、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按照第1至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补发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失业保险金按乌鲁木齐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乌鲁木齐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乌鲁木齐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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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费率降低,由3%降低至2%。
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3、失业保险费率降低不会影响个人福利待遇,还可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失业保险费率调整由3%降至2%
失业保险费率降低政策热点解读
失业补助金申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乌鲁木齐市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况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