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唐山失业补助金申领流程:失业补助金申领条件,以下是2016-2017年唐山失业补助金申领流程:失业补助金申领条件,希望以下的资讯可以为你们的生活提供一些帮助。
唐山失业补助金申领流程:
1、失业保险费率降低,由3%降低至2%。
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3、失业保险费率降低不会影响个人福利待遇,还可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失业保险费率调整由3%降至2%
失业保险费率降低政策热点解读
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唐山市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况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办理时限及办理地址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地址:
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地址:唐山市卫国北路20号
电话:7215306、7215217
路南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小山和平路25号
电话:2862650、2862285
路北区社会保险局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36号
电话:7215350、234475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去哪领取失业保险金
即将失业,可是听说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不知道什么条件下可以领取,还有,如果条件满足,在唐山应该去哪领取呢
失业补助金申领条件: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期发布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这个《办法》已于2001年1月1日施行。《办法》明确了参保的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及申请领取办法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为了使读者朋友对此能有更全面的了解,编者辑录了部分内容,相信那些每月按时交失业保险费的读者对于何时能领取、如何领取保险金也会相当的关心。
●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2016年唐山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按唐山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