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保险待遇管理。
单位职工和个体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按下列法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已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单位退休人员,其医疗保险待遇不与单位缴费挂钩。
1、单位职工自单位实际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个体人员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连续缴费满1年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首次参保缴费1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单位职工或个体人员参保缴费后变更参保(劳动)关系时,接续参保且未中断缴费的,可按法规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累计欠费额超过当月应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未及时接续参保缴费的,从中断参保缴费之月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参保单位职工、个体人员欠费连续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可从缴足欠费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比照急诊医疗待遇法规予以支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按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医疗保险待遇法规支付。
参保单位职工欠费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可从缴足欠费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个体人员欠费或中断缴费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欠费不可补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核销,欠费或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再次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时视同首次参保,其原先缴费年限保留,转出统筹范围外或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可累计计算。
5、参保单位职工、个体人员停止或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统一为每月5日零点。
二、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1、门诊医疗待遇。
(1)普通门诊: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发生的费用(在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内),从个人账户中支付,超支自理。
(2)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有关法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