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职工医保门诊待遇是什么?
1.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从《四川省医保等七部门关于发四川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机制实施细则的通告(川医保规〔2022〕14号)规则。
(一)起付线。按自然年度设1次起付线,在职职工起付线200元,退休人员起付线150元。
(二)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药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退休人员在上述相应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三)年度支付限额。参加统账结合的在职职工医药费,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2000元,退休人员2500元;参加单建统筹的在职职工医药费,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880元,退休人员为1100元。
第十条 建立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参保人员经定点医疗机构按诊疗规范确诊为“两病”患者,未达到门诊慢特病标准需采取药物治疗的,备案后即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法。
2.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
①符合一类门诊慢特病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每人每年扣减300元起付标准后,由统筹基金支付5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
②符合二类门诊慢特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住院法规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支付限额(含住院)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四川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是什么?
1.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的法规法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两次及两次以上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100元,但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100元。
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支付比例:80%+本人实足周岁×0.2%。
在此基础上,对50周岁至59周岁、60周岁至69周岁、70周岁至79周岁、8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支付比例分别增加2%、4%、6%、8%。根据年龄增加后的总支付比例不得超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