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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月1日至12月31日,我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正式开始,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逾期缴费将影响个人报销医疗费用。
在集中缴费期间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含学生、儿童)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在2023年1月1日参保缴费,设待遇等待期(90天),等待期内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在2023年7月1日以后参加当年居民医保,在执行等待期的同时,除个人缴费部分(380元)外,还要承担三级补助(不低于610元,实际标准按当年国、省公布标准确定)部分。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的参加居民医保,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集中缴费期后,经乡村振兴部门动态调整的困难人员可随时参加居民医保,且只需按当年个人缴费部分标准缴费,待遇享受期为缴费之日起至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按要求享受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保。
市医保局提醒广大城乡居民,要求在期限内的参保缴费,确保最大程度享受个人医疗保障权益。本市指定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外地户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均可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