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发生的医保范围内住院(释义1)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病医疗费用(释义2)及使用我国谈判药品目录内的符合常州本地双通道管理的药品费用(释义3)(包括乙类自理部分费用,与大病保险口径一致),经过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的费用。按照如下方法赔付:
在扣除年度免赔额1.5万元后,非既往症赔付比例75%,既往症赔付比例为60%,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为100万元。累计赔偿金额达到100万元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其中,基本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指药品、诊疗项目、材料、服务设施等在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内需要个人负担的费用。
保险责任生效日期2023年1月1日0时,保险责任终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24时。
1.住院:
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1)被保险人入住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联合病房;
(2)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病房(康复科)或接受康复治疗;
(3)其他不合理的住院,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床位费等情况。
2.门诊特定病医疗费用
门诊符合相关法规的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治疗费和抗贫血治疗药费,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药费和环孢素浓度测定费,恶性肿瘤放、化疗费,血友病药费,再生障碍性贫血药费,重症精神病以及癫痫伴发精神障碍药费参照住院享受医保待遇(包括纳入我市特定病药品管理范围的药费)。门诊特定病医疗费用范围与常州市特定病同步调整。
3.我国谈判药品目录内的符合常州本地双通道管理的药品费用
纳入本产品保证范围的我国谈判“双通道”药品费用指:按照《常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医保谈判药品用药保证有关事项的通告》(常医保服务〔2021〕62号)、《常州市《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告》(常医保服务〔2021〕100号)等相关法规,纳入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并符合相关经办规程相关法规的药品费用。药品目录及使用将与常州市医保相关法规同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