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也称“起付线”,是指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费用报销之前需要自己先行支付的费用额度。
+支付比例
支付比例是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保基金对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
+最高支付限额
最高支付限额也称“封顶线”,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上限。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1、城镇职工
门(急)诊报销
目前,本市在职职工医院门(急)诊报销比例达到70%,退休人员达到85%,社区卫生机构报销比例均为90%,门诊报销2万元以上,再发生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报销60%、退休人员报销80%,上不封顶。
住院报销
本市在职职工住院报销比例在85%以上,退休人员住院报销比例在90%以上,最高可达99.1%,住院封顶线为50万元。
2、城乡居民
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封顶线4500元,住院封顶线为25万元。
注:
①上表住院起付线特指本年度首次住院,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本年度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线减半。
②学生儿童的住院起付线均减半。
③区属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78%。
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自2023年起,北京市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将调整为30404元。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等困难人群,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将降低50%。
天津
一、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天津市职工基本医保的用人单位职工自缴费当月起、灵活就业人员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发生的门 (急)诊、住院、门诊慢特病(通过鉴定后) 就医费用可按法规医保报销。
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看病就医,在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30万元以下部分,纳入大病保险给付范围。
职工大病保险所需费用直接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无需额外缴费。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特殊人群为起付标准50%) 、30万元(特殊人群无上限)以下部分,纳入大病保险给付范围。
对本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低收入家庭成员)和未享受上述待遇的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大病患者,依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顺序结算医疗费用,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一站式”结算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