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医保报销
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全年累计医保范围内费用按以下报销,在市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按市内报销额度的80%报销,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按市内报销额度的60%报销。
起付标准(第二次减半第三次起0元)。
范围内自付的费用超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享受大病保险报销;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年(基本医保15万元、大病保险25万元)
1、三级医院
起付标准:800元
报销比例:55%
2、二级医院
起付标准:400元
报销比例:75%
3、一级医院(含未定级)
起付标准:50元
报销比例:90%
拓展阅读:泉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相关法规
1.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支付参保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⒉。省上相关法规的其他支付范围。
3.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保保证范围的支出。
备注:
1. 家庭共济账户遵循自愿原则设立,参与共济的家庭成员应属于我省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员。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超过2000元的部分,经参保职工本人授权后从个人账户划出。个人账户基金先于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使用,家庭共济账户涉及多个个人账户的,应指定家庭共济账户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的先后顺序。
2.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或在泉州市实际缴费不足10年的,应按本人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的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足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