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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产生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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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产生的途径大体有三种:

① 乡(镇)及村办集体企业和国有小型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在早期,乡(镇)及村办集体企业转制的通常做法是先将原乡、村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评估作价,把资产存量按其原始来源划分股权,确立股份,然后再向社会或企业职工吸收现金入股,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这类企业中往往保留较大比重的集体股。近年来,随着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有些地区又对企业全部或大部分的集体资产折股出售给职工个人,变为职工个人股。最近,城乡其他集体企业和国营小型企业也将资产清核、评估作价分出部分股份出售给本厂职工,形成个人股。

②户办、私营或合伙企业向股份合作制转化。在这类企业中,个人股份较多,集体股份相对较少,国家股份和企业外法人股份近乎零。

③集资新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包括农户(个人)之间集资,农户(个人)与乡(镇)政府、村集体、社会法人等单位之间的资本联合,按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求直接组建成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类企业中,根据参加组建者的股份构成不同,各种股份享有者占有不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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