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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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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合作经济的历史溯源

我国80年代中期出现的股份合作制并不是孤立的,它与历史上存在的,现在仍然存在的某些经济形式有着联系。

早在170多年以前,伟大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在设计法朗吉时已包含了股份合作企业的雏开。他提出:用招股办法筹集资金,成员具有共同的劳动、管理等权力,实行集体经营,劳动者控股,生产目的是为成员过上富裕幸福的生活等等。这些都是股份合作制的核心内涵。

20世纪50年代,中国农村兴起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经历了互相组、初级社、高级社等阶段。其中,初级社就包含了许多股份合作的因素。如:自愿申请入社,农民以土地、农具、牲畜等生产资料折股入社,统一使用劳动力,民主商定生产和分配大事,按劳、股比例分配等等。这一切都可以看作是社会主义股份合作制的最早实践。

20世纪60年代,美国路易斯·凯索(Lpios Yokels)提出了ESOP计划(意即“职工持股计划”)。该计划在实施过程中,有一部分企业形成了“职工持股制企业”,企业职工对企业具有实质性的控制,具有明显的合作化倾向。在运行机制方面,实行“本厂工人——管理委员会——经理——工人”的体制,工厂的产权、管理权、分配权均属本厂工人所有;企业内部各种关系由工人选举的管理委员会来协调;一人一票制进行民主决策;管理委员会聘任经理负责经营;分配原则由民主决定,随成员的资本份额和劳动纪录决定其分红数额。这一切都表明西方 “职工持股制企业”是一种兼容股份制与合作制的企业,实际上就是一种股份合作制经济。

第二次世界大点后,世界合作化运动出现了一个新潮流,即:在基本遵守合作社原则的条件下,引入一些股份制的因素,它被称之为“股份合作社”。如,被誉为合作制典范的西班牙蒙德拉贡合作联合公司的内部资本帐户制度,就是巧妙地利用了股份制的收益分配机制:职工入社先交入社费,由引有了个人的内部资本帐户,企业每年的净利润划出50%~70%归个人帐户,按职工各自的劳动贡献分配给人入户,形成职工个人拥有的资本。剩余的30%~50%归集体帐户,用于“储备和社会基金”,再次进行现金分配(红利)。

(二)我国股份合作制发展历史

我国股份合作制来自农村,是农村改革中的新事物,经十余年的实践,在全国城乡已大量出现各种各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

根据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中要把分散的生产要素联合起来建立新的规模经济的要求和实践中的一些探索,党中央在1985年1号文件中首次采用了“股份式合作”的提法,认为这种办法值得提倡。此后,股份式合作的企业形式逐渐在浙江、安徽、山东、福建、河南、广东等省份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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