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份合作企业、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是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合作劳动,民主管理,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企业名称:
第四条 企业住所:
第五条 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
第七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东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姓名)
1、
住所:
2、
住所:
3、
住所:
4、
住所:
5、
住所:
本企业职工股东占全部股东总数的100%。 不向非本企业职工社会公众(自然人)募股。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 股东,以 出资 人民币,占总资本 %。
2、 股东,以 出资 人民币,占总资本 %。
3、 股东,以 出资 人民币,占总资本 %。
4、 股东,以 出资 人民币,占总资本 %。
本企业职工持股份额占企业股本总额100%。股东以非货币形式作为出资的,企业成立后半年内,依法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否则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企业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由企业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作为股东出资的合法凭证。
第十一条 股东是企业的股权所有者,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并承担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享有表决权;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企业新增股本;
5、选举或被选举为企业董事、监事;
6、监督企业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余财产;
8、参与制定企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