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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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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他经营项目,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企业名称:-------------------------

第五条 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本企业设立的宗旨 (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第七条 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营业执照》明示的经营项目,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例如:餐饮;零售药品。)

第四章 企业的设立方式

第八条 企业的设立方式:(新建/改建)

第五章 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合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合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查阅合作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

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8、其他权利。

第十条 合作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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