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4年起包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罗集团)对工商局2003年作出的XX市包罗加油站(以下简称包罗加油站)变更登记为XX市包罗加油站有限公司(包罗有限公司)的行政许可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了长达5年的行政诉讼历程,其间一、二审法院判决工商局败诉,再审法院最终判决工商局胜诉。该行政诉讼案件牵涉到股份合作制企业向现代企业形式转轨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等相关法律问题,值得探讨。一、案例简介:1、包罗加油站申请变更登记情况1999年9月,包罗集团与丁XX、俞XX共同出资50万元,成立XX市包罗加油站,其中,包罗集团
发表于:2009-12-01 15:45:51
此文系本人参与代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胜诉后的结案总结和思考,请爱好法律的朋友们不吝指教!欢迎转载!
从一起行政许可诉讼案看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
2004年起包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罗集团)对工商局2003年作出的XX市包罗加油站(以下简称包罗加油站)变更登记为XX市包罗加油站有限公司(包罗有限公司)的行政许可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了长达5年的行政诉讼历程,其间一、二审法院判决工商局败诉,再审法院最终判决工商局胜诉。该行政诉讼案件牵涉到股份合作制企业向现代企业形式转轨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等相关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一、案例简介:
1、包罗加油站申请变更登记情况
1999年9月,包罗集团与丁XX、俞XX共同出资50万元,成立XX市包罗加油站,其中,包罗集团公司股份占51%。2000年7月,丁、俞为甲方与包罗集团总经理张某为乙方订立“终止合伙协议”。协议主要内容:1、双方终止合作关系;2、乙方将股权出售给甲方。同日,双方另行签订了加油站土地租赁协议。2000年9月甲方按协议履行。至此,双方解除股份合作关系的内容已全部完成。
2003年丁、俞决定将包罗加油站改制为XX市包罗加油站有限公司,同年3月25日,工商局许可“XX包罗加油站变更为XX市包罗加油站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
2、法院对讼争的裁判:
一审裁判:2004年10月25日,包罗集团提起撤销工商局工商变更登记行政诉讼,工商局为被告,包罗有限公司为第三人。2005年1月,XX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理由:工商局在作出许可前应对丁、俞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丁、俞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有部分明显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变更经济性质的股东会议决议没有包罗集团参加,由此形成的决议无效。
二审裁判:包罗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6年XX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理由:由于包罗加油站章程中对股东的变化等重大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工商局未尽登记审查的义务,属事实不清;且法律并未规定有限公司可以由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登记而设立,属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