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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的机构
对国有资产(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有资产,是指占有国有资产的国有企业或者说国家独资或控股的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要委托有资格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机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0年5月下发的《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有资格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机构有:1、持有国务院或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2、经国务院或者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也可以接受国有企业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该种证书由原国家国有资产局(现归财政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盖章。持有该等证书,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可以对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其他资产评估时,应选择具有国家颁发的资质证书的评估机构即可。凡未领到证书,而又确实具备资产评估能力的,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注明“资产评估(不含国有资产)”字样,只能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