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随着中国入世,外资将潮水般涌入中国,而收购国内上市公司是其重要形式,这将对外资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法律制度提出挑战。本文通过对“格林柯尔购并科龙”案的分析,对急需解决的外资间接收购国内上市公司;外资收购国有股;外资收购是否触及强制收购要约义务;外资收购的信息披露义务的若干问题作出探讨,以求对外资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稗益。
关键词:外资收购信息披露完善
一、“格林柯尔购并科龙”案的案情介绍与简单评析
[案情]2001年10月29日,科龙(容声)集团与格林柯尔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格林柯尔以5.6亿元、4.2亿元分两次收购科龙电器(0921)34.06%的股权,科龙原大股东顺德市容桂镇政府全身退出。格林柯尔是仅次于杜邦和帝国化工的全球第三大无氟制冷剂供应商,其总部在加拿大,全球有13家分公司,其中有8家在中国。为能顺利在A股市场进行收购,格林柯尔于本月在顺德市容桂镇以12亿元人民币注册了一家全资子公司,以规避当前国家不允许外商进入A股市场的政策。“格林柯尔购并科龙”的收购协议已正式生效,格林柯尔派出的人员已经到位,对科龙内部的查帐工作已经开展。
[评析]“格林柯尔购并科龙”协议已正式生效,但其引发的有关外资收购国内上市公司制度的若干问题发人深思,包括:外商在国内设立控股子公司在A股市场间接收购国内上市公司,实现规避国家禁止外商进入A股市场的政策;外商协议收购是否会触及强制要约收购义务;外商收购对大股东持股报告制度的冲击;向外商转让国有股的问题等等。
二、“格林柯尔购并科龙”案引发的外资间接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法律问题
外资间接收购国内上市公司大体有二种模式:一是外国投资者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并由其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国内上市公司,如上述“格林柯尔购并科龙”案;二是外国投资者通过收购国内企业的原外资股东股权而收购国内上市公司,如“福耀模式”(1)。外资间接收购对国内经济的负面影响甚至超过外资直接收购,表现在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间接收购方式规避有关法律,如其通过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已取中国法人资格)收购国家产业政策不允其外资控股或独资的国内企业,从而逃避法律对外资市场准人的特殊限制。同时,外国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直接收购和间接收购的方式隐蔽地达到对国内某一产业的实质控制,从而逃避国家竞争法的监管。另外,外资间接收购对证券法有关大股东持股报告、一致行动、强制要约收购等相关制度的实效产生重大冲击。因此,对外资间接收购行为作出有力规制应是外商投资法、证券法以及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其除应对外资间接收购的各种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外,还应针对外商间接收购产生的不同于直接收购的特殊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制措施,以达抑制和消除外资间接收购产生的各种危害。当然上述外资间接收购的两种方式中,前者毕竟属国内企业之间的收购性质,其适用的主要法律规范应属规制国内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内容;而后者之发生如果是在中国境外,按国际私法应由股票上市地或产权交易地的法律调整。这些因素决定外商投资法、证券法以及反垄断法对间接外资收购的规定只限于某些特殊问题,集中在外商通过间接收购方式规避国家产业政策、收购义务和竞争法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