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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含勘察)机构应具备的资格
建设部1992年4月16日以建设【1992】180号发布的《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审批管理的规定》明确:
设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含勘察)机构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应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国家鼓励我国设计单位与外国设计机构合营,开展国际工程设计业务。
为保证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的设计质量,应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合营的中外双方都应具备较高水平的设计资格。
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的中方合营者,应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甲、乙级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中方个人或个体企业及其他任何无设计证书的单位,不得与外国设计机构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
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的外方合营者,应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在国际设计市场上有较强竞争能力的注册设计机构或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