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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管辖规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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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我国法院对一定范围涉外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和各级各类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除适用一般管辖规则外,还适用以下特殊的的管辖规则:

(1)牵连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2012年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协议管辖和默示管辖的规定,并非是说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不再适用协议管辖和默示管辖,而是将这两种管辖情形放到了整个民事诉讼中适用,即不管是涉外民事诉讼还是内国内民事诉讼,都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和默示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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