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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不办理公司登记,其他股东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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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您或您周围的朋友是否遇到过这样的问题:自己作为公司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是发起人却迟迟不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遇到这样的问题真是够头疼的,您是否想问,在这种情况下自己该怎么办呢?能不能把自己的出资收回呢?下面的这个案例也许会给您带来一点点启示。

2003年7月2日,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红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发起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在协议中详细约定了出资、机构设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事宜,同时约定公司筹备与注册登记由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同年8月15日,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依约将105万元投资款汇入天地房地产公司帐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设置了董事会机构,并召开了会议。

上述工作完成之后,房地产公司一直未按约定进行公司注册登记,到2006年10月,已超过约定注册时间近2年,公司仍未注册,公司业务亦因此未开展。此时,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方面因业务变化,要求抽回出资。双方发生争执。

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天地房地产公司退回投资款。天地房地产公司则称: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款,制定了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虽未按约定履行注册登记手续,但新公司在实质上已合法成立。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公司成立后要求抽回投资,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地房地产公司与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订立的设立红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本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依约负责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的天地房地产公司未办理注册登记,致使红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开展业务。因此,天地房地产公司应当返还对方的投资款。

至于天地房地产公司所称新公司已成立不允许抽回出资,与本案事实不符,因为红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因而公司尚未成立。最后法院判决天地房地产公司返还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款105万元。

在本案中,可以说法院的判决是正确无误的。从合同的角度来说,在公司未登记前,发起人一方违约,他方可以行使解除权。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迟延履行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一点您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除此之外,有限责任公司想要成立还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两者缺一不可。有限公司设立的实质要件包括:1、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规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而有限公司成立须具备形式要件主要是指进行公司注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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