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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0]34号)的规定,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有九条。
安徽省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3、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按注册资本实行分级审批,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安徽省政府金融办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合肥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审批,报安徽省政府金融办备案。涉及政府出资的,同时报安徽省财政厅备案。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2)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掌握任职专业知识;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5、有具备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8、符合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
9、安徽省联席会议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和开业,按照《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