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能否自行进行招投标合同?
分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投标和签合同。因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我国分公司通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不能作为合同签订主体。除非相关法律或招标方有特别限定,分公司能够参与投标;如对于资格有要求,签订相关协议应以总公司名义;至于使用哪个账户,能够由总公司根据需要决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二、招标人的条件都有哪些?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办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1、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分公司的特点有什么?
1、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综上所述,在工程建设领域,总公司应该负责项目的招投标,签订招投标合同,作为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备这样的权力,按照规定,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才能从事招投标,分公司是没有这个资格的。当然,有些总公司签订合同后,可以交给分公司具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