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会决议的追认函是否有效?
1、合法的股东会议,“追认”决议有效股东所持表决权已过半数,可以认定股东会决议有效。
2、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就可能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二、股东会决议效力的情形
参照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理论,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判例,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分为如下种类:
1、按照是否形成合意(即区分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分为成立和不成立两类;
2、成立的股东会决议按照是否生效,区分为有效和无效两类;
3、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按照其效力是否存在瑕疵,分为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和不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即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实际有四种情况:不成立、成立但无效、成立但可撤销、成立且有效。
4、根据上述分类,司法实践中,关于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三类: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股东会决议是否可撤销。
三、《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4、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综上所述,股东会决议按照是否形成合意分为有效和无效,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可以分为可以撤销股东会决议和不可以撤销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属于无效决议,股东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