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隐名股东有无知情权?
理论上隐名股东是享有知情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已经依法出资的当事人,可以确认其享有股权。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当然享有股权毋庸置疑,但其可否依据享有的股权行使包括股东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下,享有股权并不能当然取得股东权利,两者是可以相互独自存在的。股权代持的本质就是股权与股东权利的分离,法律对于这种意思表示给予法律上的效力,这种分离就对股权代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隐名股东显然不能直接行使已经让渡给名义股东的股东权利。名义股东不仅是因为登记在股东名册上而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同时也因与其他股东共同签订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而依据全体股东的合意享有股东权利。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来看,隐名股东想要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应参照《公司法解释三》关于显名权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关于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在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方能行使。
在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就股权代持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隐名股东欲行使股东知情权应当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即使隐名股东通过诉讼确认其股东资格,亦不享有股东知情权。
二、隐名股东的风险都有哪些?
(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
(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
(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三、隐名股东法律风险的救济
(一)通过诉讼或者其他股东半数同意,确认股东资格。
在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可通过诉讼或者实际出资人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得以确认。
(二)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且签订完善的隐名股东投资协议
实际投资人不会有上述风险,隐名股东要保护好自己的利益,最好与实际投资人签订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同时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隐名股东姓名(名称),这样隐名股东就能依股东名册的记载向公司主张股东利益。
(三)实际投资人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
若不能在股东名册中记载,实际投资人最好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那么其他股东就排除在善意第三人之外。
(四)没有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时,公司法设置了最后一道防线。投资权益的归属还是归于实际投资人。
绝大多数的隐名股东都是通过代持人行使股东权利的,如果公司的某些重要决定就没有通知代持人,隐名股东要维护合法权益的话也只能通过代持人维权。本身担任公司的隐名股东就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很多权利,作为隐名股东不能越过代持人直接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