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中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
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合伙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意味着死亡一方的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当然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除合伙关系中的合伙人角色,同时也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主体,自然人死亡会导致继承关系的发生,合伙人死亡也会引起合伙人的继承人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
基于合伙合同的人身依附性,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合同中合伙人死亡会导致合伙合同终止,或者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被继承。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