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资期限约定时要注意哪些
1、期限约定要明确。随着公司法的修改,出资期限已经被取消,但并不意味着没有出资期限,股东在签订出资协议时,明确的出资期限不仅意味着股东的权利义务,也为有股东逾期出资,其他股东追究其违约责任提供依据。
2、出资义务、期限不要设定前提。实践中,有前提条件的出资及期限,股东在违反出资义务时,往往会拿前提条件做挡箭牌,强词夺理、胡搅蛮缠,并且一旦前提条件的成立存在瑕疵,会导致违约股东的违约行为无法受到惩罚,致使守约股东和公司受到伤害。
3、出资期限的责任分配。在投资合同中,应该特别注意出资期限的责任分配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投资者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向项目方出资,将会导致项目方的损失。此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在投资合同中约定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定,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出资期限的强制执行。在投资合同中,出资期限的约定应该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但是如果出现一方违反约定不按时支付出资的情况,另一方有权要求强制执行。此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以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股东出资不足要承担什么责任
股东出资不足时,应当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
1.向公司足额缴纳;
2.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公司设立后存在出资瑕疵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该如何选择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出资,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一)货币出资。在各种出资方式中,以货币方式缴付出资,其法律关系最为简单、当事人之间最少发生争议,只要当事人按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将货币交付于公司,或以“投资款”等名义汇入公司的账户,即为履行出资义务。
(二)非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必须具有合法性、可转让性和可评估性。合法性是指依法可以用于出资的财产;可转让性是指可以进行交易、转让;可评估性是指可以评估确定价值并以此作价。
1、实物出资。实物主要是指房屋、车辆、机器设备、原材料、工具、零部件、成品或半成品等有形资产。用于出资的实物,首先应具有财产价值、使用价值,其次可以是为公司经营所需,也可以与公司的经营使用无关,允许股东使用实物出资的目的在于公司可以对其变现支配并实现财产价值。
2、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享有排他独占权的无形资产。
3、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明确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权利。
4、股权出资。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出资,向其他公司进行投资的行为。这种出资本质上属于股权的转让。
5、债权出资。债权出资是指股东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投入公司,并由公司取代股东作为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债权出资本质上属于债权让与或称债权转让,是将对第三人的债权从股东转让给公司。
6、非专利技术出资。一般指未经公开也未申请专利,但为发明人所拥有并采取措施予以保密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各种技术和经验。
7、禁止出资的范围。法律法规还对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进行了规定,如股东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不得作价出资。
出资期限约定时要注意哪些?结合上文的讲解,大家对此应该已经有所了解了吧。出资作为股东的义务之一,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到期足额进行出资认缴。否则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补足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