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吗
个体工商户是经营者而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吗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个体工商户变更法人如何办理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1、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经营者转让协议;
(4)经营者身份证明;
(5)个体户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6)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交申请人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申请变更其家庭经营者的,应提交新家庭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4)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家庭成员证明书。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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