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监事需要什么材料
通常情况下,在变更监事职位时,我们需要准备如下几个关键性材料:
1.首先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盖上公章的《公司备案申请书》;
2.其次是公司签署并盖上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其所附带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在此过程中,我们应当明确标注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具体业务范围、权力边界以及权限有效期。
再次,需要提交一份《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并且加盖公章。
3.同时,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还需要提交需变动监事的详细资料;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则需呈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要有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以及在场的董事签字以作确认),再加上一份董事会决议(需要得到超过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数目的董事亲笔签名认可)。
4.另外,新的监事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也是必备之物。
最后,还需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为市场主体换发营业执照。
二、申请变更监护人需要材料是什么
1.申请变更监护人需要材料是变更监护人的协议书、该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证明材料。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3.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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