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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是股东么

发布时间:  浏览: 102 次  来源:网络

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是股东么

作为奠定公司基础的重要角色,发起人未必需要成为公司日后的股东。

当公司正式宣告创立,我们才能看到所有的股东揭晓。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在采用发起设立方式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遗余力地倡导设立的参与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充分承认并认购公司章程中规定他们应购买的相应股份。

关于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步骤,它主要包括以下六个关键环节:

首先,所有的发起人都应对设立协议进行共同签署;

其次,有节制地制定严谨的公司章程;紧接着,积极推动股东对股份的实际购买行为,并确保完成出资手续;再接下来,就是构建起完善的组织结构以及专业人员阵容;

然后,亲自到工商部门核实公司的正式名称;

最后,向有关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的申请,顺利拿到营业执照。

值得注意的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两种方式来启动这个过程。

发起设立,是指所有发起人均需无论是全额还是部分,都要认购公司应该发行的所有股份以便成功地组建公司。

而募集设立,则是指发起人需认购公司所需发行的部分股份,剩余的部分股份将公开招标或者面向特定对象进行广泛募集。

《公司法》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二、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员工可以获得补偿吗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员工有补偿。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是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补偿标准如下: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是股东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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