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关于破产财产清偿的顺位,应按以下次序进行:
首先,有必要优先清偿破产相关费用及共益性质的债务;
其次,需按照破产人所欠职工薪资、医疗、伤残补助以及抚恤等费用逐步清偿;
再次,对于除之前已经结算数额之外的社会保险缴费及税收款项,也需予以补足;而最后的步骤则是偿还普通破产权益。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公司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二、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1、债权申报表;
2、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3、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有:
1、职工债权。
2、利息请求权。
3、待定债权。
4、连带债权。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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