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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可以作为被告吗

发布时间:  浏览: 63 次  来源:网络

一、破产清算组可以作为被告吗

自然是可以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已有企业因破产或解散等原因需要进行清算时,清算组织有权利以自身名义,积极参与并出庭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在涉及因企业破产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庭应按照法定程序,将负责管理企业资产、负债和其他事务的清算人列为当事人。

而对于那些已经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已正式宣告破产的企业而言,其事实上并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无法独立行使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破产清算组是什么

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破产清算组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

破产程序能否公正、公平和高效率地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清算组的关系至为密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破产清算组可以作为被告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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