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分公司有何区别
关于分公司与分支机构的区别,其关键在于公司或企业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特性的运营机构被称之为"分公司";相反地,那些由公司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企业设立但缺乏法人资格特征的运营机构则被命名为"分支机构"。
然而,实际情况往往会出现将二者混为一谈的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者的定义亦存在显著差异。
相较于总公司,分公司即是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层级关系所做的类别划分,其表现形式即为在公司的运营过程当中,因业务发展需求而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
尽管此类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多个方面受到母公司的监督调控,却并不具备合法的法人身份。
至于分支机构,它是以整个企业作为参照系,是指产业法人为了实现自身职责功能,在总部之外另行设立的独立单位,它可以使用自身名义参与各类民事活动,但却无法独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例如:
;分公司、分行、营业部、门市部、办事处等皆可归属于分支机构之列。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法人的分类是怎么规定的
营利法人:以取得利益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盈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民法典》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民法典》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分公司有何区别”,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