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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注册公司是投资人是公司类型怎么选

发布时间:  浏览: 135 次  来源:网络

一、新注册公司是投资人是公司类型怎么选

1.个人独资企业模式:

在此种方式下,投资者以自然人之身进行注资,须承受无限连带责任的约束。

此种企业形式的显著优势在于设立过程简便易行,同时缴纳税负相对较轻。

然而,鉴于其无限责任制的局限性,若在经营过程中遭遇困难,投资方恐将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

2.合伙制企业形态:

此类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颇为相似,投资方均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类企业的显著特点为具有良好的避税效应,但同样存在着可能导致财务压力增大的风险。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

作为一种独特的企业组织形式,该类公司仅有一名股东,而该股东在公司运营中仅需承担有限责任。

尽管如此,这种企业形式仍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因为一旦公司陷入债务困境,投资方可能无法完全规避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新注册公司一年内能够去变更持有人股份吗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新设立的企业在成立一年的时间内,其股权持有者是可以进行相应的变更操作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并不在此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出资人都可以通过以货币形式进行出资,亦或是使用实物、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具备可交易性且能够通过货币进行定价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不过,对于那些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无法作为出资的财产则不被允许。

在运用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时,必须对其进行合理的估值和价值核实。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评估作价具有具体规定的情况,均需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应该按照规定的期限,以符合要求的金额全额支付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各个股东应当缴纳的出资额。

尤其当股东以货币形式进行出资时,其出资的货币必须足额存放在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专设的账户之中;

如果选用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则需依据法定程序完成财产权益的顺利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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