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能不能对企业破产期间进行行政处罚
破产无法逃避行政处罚,相反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陷入破产境地的企业施加行政处罚。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方面的不当行为,如果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中的明确规定,则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预先制定的程序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行政机关能否是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若自然人、公司或其它团体以自身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那么接受起诉且行使过相应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机构就将作为被告人参与诉讼程序。
反之亦然,如果经过了行政复议程序,且复议机构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则作出生效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提出复议申请的机构将被视为共同被告一同参加审判;
然而,若复议机构决定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变更,那么负责做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构便应成为该案的唯一被告角色。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机关能不能对企业破产期间进行行政处罚”,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