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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不允许开公司

发布时间:  浏览: 83 次  来源:网络

一、什么人不允许开公司

无法成为公司创办者的人士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那些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

其次,是那些不具备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成功筹集足够注册资本的人士;

再者,就是那些尚未制定出明确、规范的公司章程的人士;

最后,还有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责任等方面原因而不得成立公司的人士。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任何一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试图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该行为将被依法视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什么人不是寻衅滋事罪

依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处理婚姻恋爱关系、小区邻居纠纷或债权债务等事宜时,实施如殴打他人、侵占他人财产等不当行为,均不能归类于寻衅滋事犯罪范畴。

然而,倘若行为人事先遭受了相应职能部门的批评教育,却依然我行我素地继续实施此类行为,那么就有可能被视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什么人不允许开公司”,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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