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受理后债权债务能调整吗
当企业处于破产重组阶段并经由破产重组方案进行决议之后,关于债权债务的处理将严格遵循该破产重组方案的规定执行。
首先,关于债务人破产情形下,若担保人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则无论所涉债务是否已到期,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皆被默认为已到期,此时债权人可选择参加强制性破产分配或自行决定参与与否。
其次,针对类似债务人破产情况且保证人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债权人必须无条件地申报破产债权,无论债务是否已经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二、破产受理后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后续应该怎么办
请务必按时进行债权申报。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之规定,当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一旦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予以受理,债权人便会接收到债权申报的通知,并应在此之后尽快向法院申报自身所享有的债权。而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将依法设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自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对外受理破产申请公告的日期开始计算,其间的规定期限最短不得低于30天,最长则不得超过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企业破产重整的过程中,针对债务和权益的处理将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解决方案进行操作。当债务人面临破产时,对于尚未逾期的债务部分,其连带责任的担保人需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而债权人则有权参与到破产财产的分配环节之中。然而,在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依法向法院申报破产债权,不论该项债务是否已经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