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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由哪个行政机关作出

发布时间:  浏览: 181 次  来源:网络

一、吊销营业执照由哪个行政机关作出

吊销营业执照的决议乃由位于企业所在地区域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之决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乃是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于违法经营之企业法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惩戒手段。当企业法人经由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应依照法定程序展开清算工作;待清算程序全部完成且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手续之后,方可宣告该企业法人消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吊销营业执照后果是什么

在企业的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之后,所显露出最为显著且重要的法律效应便是丧失或者暂时失去了法律上的“人格”特征。首先,企业自身将无法再行使原本所具有的生产经营权力。

其次,相较于其他组织形式的法律实体,公司失去了法律规范保护下的多项权益请求权利。由于法律只是对具备特定条件和资格、合法行为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其他行为进行规范并提供保护,对于违法行为则不会提供支持和保障。

因此,一旦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剥夺,所有涉及企业运营的行为都将自动视为非法活动。此外,企业还要承担丧失最后救助权利的重大法律负担。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依照我国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于那些因违规行为而面临撤销其营业执照处分的企业法人而言,他们所呆滞的营业地所在区域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会依法予以决定。这种举措,实质上是一项针对严重违法经营企业法人而实施的行政处罚措施。当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之后,他们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清算工作,并且在清算工作全部完成之后,依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只有这样,企业法人才能够真正意义上的解散。这个过程的存在,有效地保证了企业的合法注销以及资产清算的顺利进行,从而切实保障了与之相关的各方面利益主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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